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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
审批项目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
受理依据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411 号令);
2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 [2005]15 号)。
收费标准
1 、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2 、按照京编办发 [1998]6 号文件规定,代收 350 元公告费。由市编办统一在《北京日报》上公告
受理收费依据
京编办发[1998]年6号文
办理时限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 ~ 11:30
13:30 ~ 17:30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
申报材料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 A4 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 、《拟登记事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2 、如实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3 、如实填写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及照片;
4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应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机构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有效期内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6 、举办单位对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7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8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要有明确的国有资金占有比例(区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局出具拨款证明);
9 、住所证明,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包括产权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契约);
10 、举办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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