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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
审批项目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受理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收费标准
免收注销费、工本费。
办理时限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 ~ 11:30
13:30 ~ 17:30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
申报材料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机构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准予撤销解散的文件或通知书、举办单位决定撤销的文件);
3、举办单位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包括导语、事业单位概况、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确定清算基准日帐面资产负债情况、清算审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债权确认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清偿情况及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清算组织提供的事业单位有无诉讼争议和未完结事项的说明、清算结论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6、单位所有印章(如印章已交有关部门,应出具证明材料);
7、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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