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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审批项目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受理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费用标准
免收年检费、工本费。
办理时限
受理时间:每年1月至3月的 周一至周五 8:30 ~ 11:30 13:30 ~ 17:30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
申报材料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如实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报告书》;
3、上一年度末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加盖举办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相关事项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的变更材料;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7、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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