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国家公务员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HDXS—RSSH—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二十四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第七章第三十条、三十二条):
1、《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份);
2、拟录用人员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或《军官转业证》;
3、通过北京市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成绩证明;
4、考核、体检合格材料。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公务员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人,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审核
标准: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4号第三章第十条、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1、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录用人员的数量必须在本单位空余编制数以内;
3、 拟录用人员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以内;通过社会招考的,须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材料;
4、 考核、体检合格。
本岗位责任人:公务员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与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 审批流程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 上报
标准:
1、 及时上报市人事局;
2、 制作的上报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旧档的上报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时限:13个工作日
六、 告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 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必须填写《行政审批不予批准通知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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