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子项目名称:干部调京(引进国内外埠人才)(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RSSH—002—2—2003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9]3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中工作,为本市紧缺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引进人才(依据:《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依据:《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1、单位写出“关于申请XXX调京工作的报告”。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引进人才理由、被调入者基本情况、突出业绩和作用,单位盖章。
2、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批准证书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调京人员及随调人员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在京单位接收函,由集体、民营和私营企业接收的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7、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8、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各两份;
9、引进人员和随调人员京外户口在一起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京外户口不在一起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三份,孩子户口跟谁就填在谁的随迁栏中。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流动调配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给予申办人;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依据:《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条)
1、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2、拟引进人才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且身体健康;
3、拟引进人才的档案记载与本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
5、拟引进人才的专业技能和所从事行业与我市现有人才的急需紧缺状况相符,且与申办单位的人才需求状况相符;
本岗位责任人:流动调配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意见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受理意见的,中止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科长及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批流程表》并签署同意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上报
工作标准:
1、按时上报市人事局;
2、上报材料真实、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告知
由市人事局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