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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子项目名称: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RSSH—002—3—2003
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在京有常住户口,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3、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4、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5、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6、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申请署名必须手写);
  2、调京人员单位接收函。由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或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需经办人签字,留下联系电话;
  3、夫妻双方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调京人员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有随迁子女的需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8、在京一方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9、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10、填写的《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此表在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领取,公司盖章后到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核实并盖章;
  11、填写的《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两份)、《调京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本岗位责任人:流动调配科受理人员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给予申办人,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二、三条)

  1、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2、京内一方受聘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常驻户口,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或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或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3、在京一方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或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或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或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4、拟调京人员的档案记载与本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

本岗位责任人:流动调配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意见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受理意见的,中止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科长及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批流程表》并签署同意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上报

工作标准:
  1、按时上报市人事局;
  2、上报材料真实、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由市人事局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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