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HDXS—RSSH—005—2003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本局20个工作日,市人事局10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
2、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不得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本岗位责任人:流动调配科受理人员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人,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受理,退受理人员,并即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二)、(四)项);
1、申办人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本岗位责任人:流动调配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意见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受理意见的,中止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批流程表》并签署同意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 批流程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四、上报
工作标准:
1、按时上报市人事局;
2、上报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及时、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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