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奖,由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各部门)审批,并报区人事局备案。 2、记三等功,由各部门申报材料,经区人事局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3、记二等功,由区人事局下达指标后,各部门申报材料,经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4、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各部门申报材料,经区人事局初审,报市人事局审核后,呈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