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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
国家公务员科级职务任免 |
审批依据 |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事局《北京市海淀区科级及以下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1998]140号)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事局《北京市海淀区科级及以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1998]141号)
3、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关于海淀区党政群机关科级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人发[2001]2号) |
收费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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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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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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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任免权限的部门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所在部门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 所在部门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及资格审查;
(三) 所在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十日内报区人事局,区人事局应在十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四) 所在部门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五) 履行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 部门的任职通知一份;2、 《国家公务员任免审批表》一式一份;3、 《国家公务员任免审批备案名册》一式二份;4、
晋升职务的需报《国家公务员任免考察审定表》一式一份。
二、 无任免权限的部门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所在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拟任职人选,向区人事局递交任职请示,填写《国家公务员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 区人事局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及资格审查;
(三) 区人事局研究决定后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
审批权限 |
1、 有任免权限的由区人事局审核。
2、 无任免权限的由区人事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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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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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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