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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
国家公务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告诫 |
审批依据 |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 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科级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发[1999]40号) |
收费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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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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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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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告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告诫工作人员,由被告诫人的主管领导根据工作人员平时表现、民主测评结果及调查核实后的群众投诉等情况,提出告诫意见,提交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责成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海淀区国家公务员告诫书》,并于5日内告知被告诫人,同时应在10日内报区人事局干部管理科备案。 |
审批权限 |
各单位有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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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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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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