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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
调入认定与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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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若干规定》(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政策调整及简化手续等问题的意见》(京职改领字[1992]012号) |
收费依据 |
非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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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区属企、事业单位后经考察本人能够履行现专业岗位职责,单位准备按原任职资格进行聘任的,其任职资格应报市、区职改办重新认定。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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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非市属单位调入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认定手续时,聘用单位需填写《调入本市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一式两份),连同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原件)报区职改办审核后报市职改办审批。
⑵市属单位调入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及非市属单位调入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认定手续时,聘用单位需填写《调入本市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原件)报区职改办认定。 |
审批权限 |
1、非市属单位调入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市职改办审批。
2、市属单位调入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及非市属单位调入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区职改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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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审批时间以上报时间的一个月之内为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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