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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变动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审批依据
1、京组通[1994]35号,京人工[1994]3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2、京人工[1994]41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至1997年9月30日晋升级别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3、京人发[1998]20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8年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
4、京人发[1998]76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
5、京人发[1999]75号,《关于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
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收费标准
 
审批条件

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
1、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后,考核年度从晋升级别工资的当年重新计算;
2、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可晋升级别工资。五年考核期为晋升级别工资的当年1月1日至第五个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连续三年优秀的考核期为晋升级别工资的当年1月1日至第三个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考核期满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
3、年度考核中有一年及其以上不称职的,或未参加考核的,不得晋升级别。对于因病未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可向后顺延考核时间,待累计五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可晋升级别工资。
4、现级别已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的工作人员,可按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与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增加工资,级别不变。如晋升职务,可就近纳入新任职务相应的级别工资。
5、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在第四个考核年度的1月1日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1、机关、事业单位中必须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在第二个考核年度的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自试用期工资(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工资的当年计算考核年限。
3、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含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后,如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少于或等于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其晋升职务前后的考核年可累加计算;如晋升职务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其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当年重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后,其考核年度从晋升工资档次的次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
5、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其考核年限从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当年算起。6、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凡职务工资标准已达到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高档次,可按该工资标准最高一档与下一档的差额增加工资。
7、工作人员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结束起进行,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起补发工资。

审批程序
点击查看办事流程图
1、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变动,需携带公务员管理科备案的〈〈职务任免名册〉〉,填写〈〈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变动,需携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职员职务变动必须携带任免单位的通知,均须填写《北京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变动职务工资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批权限

工资退休科

审批时限
10日内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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