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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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京编办发[1998]年6号文 |
受审依据 |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411 号令);
2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 [2005]15 号)。 |
收费标准 |
1 、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2 、按照京编办发 [1998]6 号文件规定,代收 350 元公告费。由市编办统一在《北京日报》上公告。 |
申报材料 |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 A4 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 、《拟登记事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2 、如实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3 、如实填写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及照片;
4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应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机构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有效期内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6 、举办单位对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7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8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要有明确的国有资金占有比例(区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局出具拨款证明);
9 、住所证明,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包括产权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契约);
10 、举办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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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请求。
登记机关进行事业单位名称核准。名称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颁发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证章。
6 、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审批权限 |
1、海淀区属全民事业单位
2、海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
办理时限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 8 : 30 - 11 : 30
下午 13 : 30 - 17 : 30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
单位备案 |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