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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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
费用标准 |
京编办发[1998]年6 号文 |
收费标准 |
1、免收变更费、工本费;
2、按照京编办发[1998]6号文件规定,代收350元公告费。由市编办统一在《北京日报》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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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具体事项变更所需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①《拟登记事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②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单位新名称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③原单位所有印章(如印章已交有关部门,应出具证明材料);④《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封面加盖旧的单位名称公章;⑤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备案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
(2)变更住所:①新的住所证明,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包括产权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契约);②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住所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③新的电话、邮编、网址、电子信箱等。
(3)变更宗旨及业务范围: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①如实填写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及新法定代表人照片(新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②举办单位对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③举办单位对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④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⑤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业许可证明。⑥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备案在《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备注’栏内。
(5)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①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②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要有明确的国有资金占有比例(区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局出具拨款证明)。
(7)改变举办单位:①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新旧两个举办单位的共同决定文件;②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要有明确的国有资金占有比例(区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局出具拨款证明);③新举办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④《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中‘举办单位意见’栏,加盖新旧两个举办单位的公章。
(8)遗失补办:①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刊(报刊发行范围应为北京市全市)。②举办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遗失补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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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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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请求。
登记机关进行事业单位名称核准。名称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颁发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证章。
6 、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审批权限 |
1、海淀区属全民事业单位
2、海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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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 ~ 11:30 13:30 ~ 17:30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后 30个工作日完成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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