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 |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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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依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
申报材料 |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如实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报告书》;
3、上一年度末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加盖举办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相关事项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的变更材料;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7、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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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收年检费、工本费。 |
受理条件 |
凡上一年度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应参加事业单位年检。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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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年检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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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
1、海淀区属全民事业单位
2、海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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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时间:每年1月至3月的 周一至周五 8:30 ~ 11:30 13:30 ~ 17:30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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